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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2000元,公司要求34万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2021-04-16
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劳动者每月的补偿金只有2000多元,公司却要求近34万的违约金,数额合理吗?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274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员:蔡晓文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6年5月4日,刘某入职基蛋生物公司,在快诊研发...[进入详情]
 
 
竞业协议“下沉”,普通程序员逃不过的坑
2021-04-16
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员工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如今在互联网圈子里,几乎没人不知道竞业限制协议(下文简称竞业协议)。法律对什么样的人需要签订竞业协议已经做了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是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但人人都可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不签没办法入职” 现在...[进入详情]
 
 
证据的性质指的是什么?
2021-04-14
 答:中国不像美国有具体整理成文的《证据法》,证据的性质与认定散落在各法条中,细部的讨论与学理我们在此不必深究。但依照最简单的认定,所谓的证据共分为三种类型: 1.证据  2.证据能力 3.证据证明力  证据就是事件发生当下时空,包含所有人事物,皆属证据。但出于诉讼经济以及人力可检验的限制,必须在有限范围内挑出关键的证据,至于那些证据可被采用,就是“证据能力”...[进入详情]
 
 
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后又查清来源该如何处理
2021-04-14
调查公司网:案情: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持有与其收入不符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且其不说明来源,被法院依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在甲服刑期间,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发现新的线索,查清了甲的巨额财产来源均系其受贿所得。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甲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原罪(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新查出的罪(即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刑法》...[进入详情]
 
 
携卡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04-14
商务调查网: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某乡政府的出纳员,2003年至2005年多次挪用公款共12万元与人合伙投资苗木种植。2006年上级对该乡政府进行财务审计,周某担心其挪用行为将被发现,十分慌张,遂携带单位当日收取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一张存有2万元备用金的银行卡外逃,由于乡政府与司法机关和银行及时联系冻结了该卡,周某在外地取备用金的行为没有得逞,半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3000元社会抚养费已被其在外逃...[进入详情]
 
 
收礼不交有罪还是无罪
2021-04-14
2003年11月某县交通主管单位举行新建办公楼落成典礼,邀请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参加,受邀单位都送来了几百上千不等的礼金表示祝贺,该单位也专门安排财务人员收钱并开具收据。在该县承接了多处桥梁和道路修建工程的私营企业老板齐某闻讯后,用红包装了5000元现金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苏某处,说:“感谢您和单位这些年来对我的关照,虽然办公楼落成典礼没请我,但我还是要来表示我的一份心意,希...[进入详情]
 
 
利用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不能等同
2021-04-14
商业调查网: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2007年4月21日检察日报报道):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政府公务员王某,1997年受政府安排到重庆某大学脱产学习,学制3年。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王某学习期满后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学费。 由于王某头一年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虽然在临近考试时抱了几天“佛脚”,结果成绩依然很糟糕。成绩发放后,王某心灰意冷,顿生厌倦,最后决定退学。但没有将退学一事告知单位,谎...[进入详情]
 
 
注意5种员工盗窃和犯罪类型
2021-04-14
商务调查网:员工盗窃和其他员工犯罪是考虑作为企业主的真实可能性。无论我们是否喜欢,我们带入我们业务的人都可能是有可能毁掉它的人,因此作为雇主,重要的是要意识到负面的可能性以及可以采取的步骤防止他们。这里有五种需要注意的员工犯罪和不诚实行为。 1、这是最常见的员工犯罪类型之一,因为员工在企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信任。根据定义,挪用公款是受托人以欺诈手段侵占个人财产。因此,贪污通常难以处理,并且可能导致...[进入详情]
 
 
企业真的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调查嘛?
2021-04-06
非常有必要,你要想你的员工从你公司离职后去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公司,然后再把你们公司的机密与技术带到对手公司,想想都觉得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进入详情]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十万
2021-04-06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进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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