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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是“陷阱”还是“馅饼”?
 
苏州商务调查网发“工钱”喽!让人联想到“地主和长工”?领“工资”啦!马上就有“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感觉!“薪水”呢?是不是有点儿“职业装、丝袜、工位、胸卡”的白领IP感?看看人家的工资单,基本工资、奖金、补贴 ... ... 哎?还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多高大上,多令人景仰!
那么,问题来啦!“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是企业送给员工的福利,还是提前挖好的“坑儿”,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指员工在职时不能“一仆二主”、吃里扒外,离职后不能从事与前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营业。在职时的“竞业限制”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言自明,企业不需要为此额外支付给员工遵守此项义务的对价;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是企业和员工通过协议约定的义务,前雇主希望员工继续保持“忠诚”,就得付出代价,支付给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
“补偿金”不是工资,但补偿的标准往往以工资为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虽然“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一同发放,员工拿到手的钱看起来多了,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欠的帐早晚要还!
首先,工资单上可能不明确记录“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傻傻分不清哪些是“工资”,哪些是“补偿金”。可能压根就没付这笔钱,员工离职后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涉及离职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以工资为基数的,企业会以“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属于工资为由,核低补(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这是“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呢?如果企业提支付“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
广东高院、广东劳动仲裁委的相关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抗辩”不予支持。新疆、天津也持类似观点,“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劳动报酬中”。但江苏高院、江苏劳动仲裁委的观点截然相反,“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总之,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争议比较大,作为普通劳动者,要想维护合法权利,建议注意以下两点:
一、谈明白,写清楚。在入职前就工资、福利等相关问题充分了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特殊事项要明确金额、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及时核对,保留证据。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要定期打印、留存纸质文件;如果没有相关凭证,记载不清楚,要和相关人员核对、确认;如果财务管理混乱,利用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查清账户持有人、身份;以上情况均需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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