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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竞业调查公司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苏州竞业调查公司违约金条款一般是商事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然而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
第一种情况是,约定服务期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为此支付了培训费用,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既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能随意确定,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小王入职A公司,公司为提升其业务能力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为此支付了30000元的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3年。那么如果小王提前离职,他要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如果小王还差1年服务期满就离职的,小王要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最后1年所对应的培训费10000元。
第二种情况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对因工作需要而知悉公司商业机密的高管、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每月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以单位实际损失为限,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例如,小李2021年1月入职B公司,担任高级技术岗,月工资1.5万,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李于2021年11月离职并去B公司竞争对手C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在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B公司起诉小李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最终法院经认定支持了B公司请求,认定小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判令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在劳动关系中能够约定违约金的,目前只有以上两种情况。除此之外的,可能涉及违法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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