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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应承担法律责任
 
竞业调查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日前,李某因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原用人单位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被判赔偿30余万元。今天(12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李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在研发中心从事核心技术开发工作。由于岗位的特殊性,双方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任何与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就职,作为补偿,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义务,应退还所有已领取的补偿金,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协议约定补偿金总金额的五倍的违约金。
2021年5月,李某申请离职,科技公司向其发送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告知书》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通知书》,明确了一年竞业限制期限、公司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176.9元等具体事项。后科技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多次询问李某工作情况,李某均回复其处于待业状态。科技公司认为有证据证实李某离职后即入职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某机器人公司从事研发岗位。科技公司就起诉要求李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离职后进入某机器人公司,从事与之前完全相同的研发工作。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李某在入职之初即使用化名,并根据化名制作入职材料、工牌、内部邮箱号码等。机器人公司内部还制作了规避手册,指导员工应对其他公司可能的取证行为。
审理中,法院依法调查发现,某机器人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向李某支付薪资并办理社会保险。李某自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收取两万余元的薪资,还收取了一笔近三万元的年终奖。
法院认为,李某从科技公司离职后,于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科技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机器人公司工作并领取了工资及年终奖,违反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李某应按约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万余元。其次,李某还应按约承担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节、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李某获取的收益和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等多种因素,依法确定李某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余元。据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万余元、违约金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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