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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何种情况下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用人单位与能够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或掌握相关知识产权的人员订立的一种保密协议,约定此类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事件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离职 职工被诉违约
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约定,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王某在离职或被辞退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其所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任职,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或所关联的业务;如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应当返还全部竞业限制补偿,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该公司有权就差额部分向王某追偿。同时,竞业限制协议书中还对王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作出了约定。
2021年6月底,王某从某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王某到另一家公司任职,从事软件测试工作。某公司认为,王某新任职的公司与该公司经营业务有相同的内容,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结果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仲裁请求被驳回
对于某公司的仲裁申请,王某认为,其与某公司所签署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实际履行中,某公司并未按照竞业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双方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亦对自己不具约束力。
据此,王某表示,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本不成立,即使存在违约金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竞业限制对职工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限制,用人单位就此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作为劳动者须遵守相关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其中,约定经济补偿金每月随公司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未在协议中约定。某公司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仲裁委认为,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且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仍然属于合同范畴,就有合同属性,合同条款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享有义务,否则应认定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无效。据此,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对于未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显失公平,应确认无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只有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有经济补偿并已经实际支付经济补偿待遇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劳动者则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司法判例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者不能因此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应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可依据这一条款,行使解除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该如何寻求补偿?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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