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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竞业关系,映客一副总裁被字跳告上了法院
 
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些中高层员工或者了解一些商业机密的员工才会被要求签竞业协议,比如说公司骨干、技术核心等,一般的员工真没多少企业在意的,但如今……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字跳公司与一位员工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取证方法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我无需返还字跳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5 420元;
2、判令我无需支付字跳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05 000元。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9年9月2日入职字跳公司,我于2019年11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于离职当日与字跳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我离职后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查:
王*于2019年9月2日入职字跳公司,任直播用户运营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入职之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王*于2019年10月31日自字跳公司离职,双方于当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包括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莱坞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等。
字跳公司已向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税后75 420元。字跳公司主张王*在入职其公司前曾在蜜莱坞公司(即映客)工作,离职后又为该公司提供服务,两家公司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王*应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字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年11月28日字跳公司人事与王*的对话录音。人事:“你在10月31日离职的时候,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想了解一下你现在就业情况是什么样?”。王*:“我现在自己有一家公益基金,我在运营自己的公益基金,这个有冲突吗?”。人事:“暂时不是说有没有冲突,而是按协议看,我们会定期地跟踪一下您的就业状态”。王*:“我现在主要运营自己的公益基金,因为我从2019年后就已经实在个人财务自由了,没有什么必须要就业的需求了”。人事:“能说一下这个基金的全称吗?”。王*:“北京春风公益基金,我是法人”。人事:“那后续可以邮寄一份在职证明吗?”。王*:“我是这个基金的法人,我有法人证,没有在职证”。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脉脉网站截图,显示王*在该网站工作经历一栏为“2017.6-至今(2年11个月)在映客任副总裁”。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脉脉作为社交APP,其账号信息可以根据客户的个人意愿进行修改,缺乏权威性,在用户长期不登陆,不修改个人信息的时候,脉脉账号信息不会更新,缺乏时效性。
三、映客网站截图及物流信息截图,映客网站显示公司地址为“xxx”。尾号8110的顺丰物流显示2020年4月27日收件,4月28日由快递员蔡某派送,当日签收;尾号为xxx1的圆通物流显示2020年4月24日收件,4月25日签收;尾号为xxx2的京东物流显示2020年4月21日收件,4月22日由快递员刘某派送,当日签收。字跳公司主张上述物流均邮寄至蜜莱坞公司办公地址,收件人均为王*,收件人手机号为王*本人电话xxx3。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四、2020年4月22日字跳公司员工与京东快递员刘某对话录音。员工:“刘师傅您好,我是在京东上下了一个订单,跟你了解一下送达的情况......今天是应该送到xxx,收货人叫王*,这个是已经送到了是吧?”。刘:“他是二里A座的吧?”。员工:“是在映客”。刘:“A座C区王*”。员工:“对”。刘:“映客的他们公司都放在收发室”。员工:“哦,都放收发室了,是吧......收发室的人有没有确认王*在那儿,他们可以代收啊?因为我要核实一下这个情况”。刘:“核实情况,那你收件人的手机尾号有吗?”。员工:“2201”。刘:“我看一下啊,我都发短信的,他手机号是139开头的,xxx3,早上发过一个短信,应该就在收发室”。员工:“也不是什么人快递都能收吧,得是他们的员工才能收吧?”。刘:“对,其他的不收”。员工:“您刚才和王*本人联系了吗?”。刘:“对,他说他今天没在公司,他说他派人去找一下”。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五、2020年4月25日字跳公司员工与“映客员工”对话录音。字跳公司员工:“您好,请问是映客的徐某先生吗?”。映客员工:“对,你说”。字跳公司员工:“我们给映客公司王*王总寄了一份重要的文件,昨天我们和收发室联系了一下,您昨天帮他把整个的邮件都取走了,想问下,王*王总收到这份邮件了吗?”。映客员工:“他的同事帮他带上去的”。字跳员工:“王*王总已经托同事给他领走了是吧”。映客员工:“叶某帮他带上去的”。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六、2020年4月28日字跳公司员工与顺丰快递员蔡某的对话录音。员工:“您好,请问是顺丰的蔡某,蔡师傅吗?”。蔡:“对”。员工:“我寄了一个件,我看记录上是您送的,和您核实一下送的情况......已经送给他了是吧?”。蔡:“他们公司内部收发室,我上不去楼,他们自己公司有收发室”。员工:“映客的收发室,是吧?”。蔡:“对”。员工:“我就是想问下送没送到他本人那儿,如果是收发室,看看能不能问一下,是否有送给他本人了,然后您给我回个话就行”。蔡:“那个快递他已经准备去取了”。员工:“就您和那边联系,王*本人去取了”。蔡:“对......我刚才联系他本人了,他本人说一会过去拿”。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七、仲裁庭审笔录,显示仲裁阶段仲裁员曾当庭拨打上述三份录音的通话人电话,对方均确认身份无误,其中“映客员工”表示其工作单位为保安公司,不属于映客公司,主要工作是负责映客这边收发快递。
王*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王*主张其入职字跳公司之前曾在蜜莱坞公司任职,蜜莱坞公司与字跳公司确存在竞争关系,但其离职后未为蜜莱坞公司提供过服务,而是入职了北京安泰国盛劳务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安泰国盛中心),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工资由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聂某支付,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且即便认定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数额也约定过高,违反公平原则。
王*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劳动合同书,甲方为安泰国盛中心、乙方为王*,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王*岗位为运营顾问,月薪为税前伍万元。字跳公司主张已核对原件,但真实性不认可。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安泰国盛中心为王*缴纳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字跳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法院认为
王*与字跳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王*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均认可蜜莱坞公司即映客与字跳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仅对王*是否在离职后为蜜莱坞公司提供服务或劳动存在争议。
根据字跳公司提交的快递记录及录音,在王*竞业限制期限内向蜜莱坞公司办公地址邮寄的快递均被签收,虽为收发室代收,但根据对话录音,快递员曾表示与王*本人进行联系,王*并未向快递员否认其员工身份,三份快递虽均为收发室代收,但根据与快递员及收发室人员的电话录音体现,快递员及收发室人员与王*沟通时,王*从未否认其为蜜莱坞公司(映客)员工,且曾表示“今天没在公司”“一会过去拿”。
此外,在字跳公司与王*进行离职后谈话之时,明确表示因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需询问王*的就业去向,但王*并未告知其在仲裁阶段及庭审阶段陈述的工作情况,即在安泰国盛中心的就职情况,而是表示没有必须就业的需求,也无在职证明。王*提交的与安泰国盛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谈话笔录所显示的内容与其在仲裁阶段曾经做出的陈述亦存在相矛盾之处。综合上述证据所显示的情况,字跳公司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字跳公司所持王*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蜜莱坞公司提供服务之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王*应返还字跳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5 420元。关于违约金,考虑到王*在字跳公司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因素,本院酌定王*向字跳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24 000元。
裁判结果
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5 420元;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24 000元;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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