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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管理的合规建议
 
竞业调查网前几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竞业限制部分的争议焦点话题,我相信实操中的争议焦点数量以及难度远远不止那些,今天借此机会,为大家分享笔者在处理过的竞业限制纠纷后的合规建议,希望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谨慎对待,避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陷自己于不利地位。
一、入职
1、对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建议进行相关的背景调查,若发现有竞业限制,可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竞业限制相关情况,有必要获取劳动者的承诺书;
3、若有必要,对于非明显的“两高一密”的劳动者,同时签署保密协议,以正名义;
4、签署完毕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期限,公司,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的合理约定;不建议只在规章制度中做统一约定;
二、在职
1、竞业限制补偿款不建议提前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建议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按月支付;
2、在职若提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款,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明确,且工资明细中单列该项费用;(不要列“保密费”)
3、被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需要注意,在职期间,不单单需要受限制于竞业限制协议,更受到“忠诚勤勉”“诚实信用”义务和原则的约束
三、离职
1、离职前明确书面通知其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在劳动者离职后以按月给付的方式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不影响竞业限制补偿款的支付;但是个别地区,若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予以判断;
4、对离职且要求履行竞业限制的员工,保持周期性警惕调查,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及时取证并主张权利,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5、被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款的,应及时与前单位联系,沟通未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可以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可以继续要求前用人单位支付自己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四、取证
1、核劳动者的违约事实: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创立其他企业或前往其他企业就职的事实;实操中一般对企业的股东监事等进行确认,或者社保缴纳单位、工资发放主体等等,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蛛丝马迹;
2、核劳动者所在企业:核实该其他企业是否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或同类业务;实操中会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对比;
3、固定证据非常重要,适当的采用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4、双方谈判:及时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只要能为大家带去一丢丢帮助,都是值得的。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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