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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及规则完善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会议,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根据6月14日在京召开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推进会的介绍,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运行一年来,全国已办理涉企合规案件1700多件。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等十三个部门共同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信息化服务平台,这使得企业合规建设逐步进入“深水区”。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具体如何使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此进行简要分析。
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
检察建议制度的支持。相较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企业合规建设可以给予企业更多的空间修正错误,重回“轨道”,减少社会经济损失。企业合规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治理理念相一致。根据该治理理念,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当是被动、滞后的,而应当能动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而检察建议对涉嫌刑事违法的企业有预防和警示作用,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可以使企业刑事合规成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有力抓手。合规检察建议除具有预防功能外,还有动态监督之效,与其他一次“到位”的刑事惩戒手段相比,合规检察建议具有长效综合治理优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企业合规指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后,当其涉嫌犯罪时,可以依据合规计划作为企业向检察机关寻求不起诉、获得减免刑罚的依据,以此减少企业损失的制度。由此可见,企业合规制度与2018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同向性。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目的与企业合规精神在本质上有相似性,即正向激励性。于是,将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有利于激励企业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有利于企业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合规治理。
不起诉程序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已规定了五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认罪认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确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保障。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第三章、第六章、第八章中均有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的规定,对于其中情节轻微者可以做不起诉处理。而实践中部分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变通适用了不起诉相关规定,如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印发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明确,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可以进行不起诉,并予以企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这些规定和实践为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企业合规的规则完善
如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
规范层面的制度完善。企业合规政策上的完善可从三方面考虑:第一,建立起以企业合规为核心的单位刑事责任承担模式。此种刑事责任承担模式既不应照搬民法中法人归责的模式,也不应对单位过度规范化处理,而应以合规为导向,作出区别性的规定。第二,增设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相契合,也有助于促进审判中心主义和实现诉讼多元化发展,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未来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三,完善单位犯罪刑罚种类。目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相对单一,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和刑罚种类。在罚金刑方面,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应当高于行政处罚罚款力度,但不应过分强调巨额罚款,以防止罚金畸形化。在刑法种类方面,可以参考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内容。
检察主导模式的具体落实。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主动性,从而形成检察主导模式。首先,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的事前推动作用。检察机关除承担传统犯罪的事后侦查起诉职能外,还应当转变观念,树立企业犯罪预防思维。企业合规内含的激励效果需要检察机关加以引导,从而使其更好地适用。检察机关可以为涉案企业合规事项提供相应司法服务,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自愿建立合规制度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为其提供合规援助渠道。如,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执法阶段或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发现企业具有刑事风险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其次,应强化检察机关对合规计划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涉案企业制定的企业合规制度是否有效可行以及后续是否切实实施,是影响检察机关是否发出检察建议以及最终是否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对这些因素的合理考量,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应有长期的、动态的监督,企业也应随着自身生产经营状况不断调整企业合规制度。最后,应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的办案协同机制。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大多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先行介入的,如何处理好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进行有效的程序上衔接是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企业犯罪时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导,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行业组织等主体,有效进行合规调查信息沟通,提高不同阶段流程对接的流畅性,建立高效化的协作机制。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优化。企业合规建设,除聚焦检察权行使外,也应当探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设计,从而形成企业合规的内外部合力。实践中,虽已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后续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但第三方机制在具体适用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一是应多元化构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不同领域的企业,合规建设的侧重点不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需求的合规目的,从而纳入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例如可以细化为法律类、财务类、税务类、行政监管类等。二是应多元运用评估方式。目前,实践中的第三方机制多为书面审查。为保障第三方机制效益更优,检察机关在决定第三方机制是否启动前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开展座谈会、大数据检索等方式进行多元化评估,进行全面考察。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主动引入第三方专业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共同监管及评估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专业组织的专业从而降低自身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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