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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诉讼思路及举证要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司法实践中,原告应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
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
如果技术信息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原告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辅助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二、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客户信息等信息。
客户信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
对于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一般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与此对应,产品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以及双方特定的交易需求、利润空间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原告拥有的客户档案并不仅仅是国外旅行社的地址、电话等一般资料的记载,同时还包括双方对旅游团的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为其独占和正在进行的旅游业务,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
(02)
三、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
如该信息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该信息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或该信息已在报告会、展览会等公开的,则属于为公众所知悉。
但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除外。
四、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标准。
如签订保密协议;通过章程、规章制度等提出保密要求的;对涉密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特殊管理的;限制接触获取人员范围;对计算机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复制等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商业秘密的等。
(03)
因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被告掌握的,原告可以申请,由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该账簿、资料。
被告不如实提供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04)
原告起诉时应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信息的具体内容,提交足以反映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图纸、光盘、文件等证据。
司法实践中,被告一般会抗辩:
一、商业秘密系其自行开发,此种情况,被告应举证证明。
二、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
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此种抗辩可能站得住脚。
但如果员工是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商业信誉、交易平台等,才获得与客户交易机会的,则抗辩不成立。
(05)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停止侵权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商业秘密,赔偿损失,以及销毁或返还侵权载体等。
赔偿损失的数额,按照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获利确定。
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法院会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法院可以在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等合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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