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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和禁止,公司如何制裁?
 
员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和禁止,公司如何制裁?
2011年5月22日,甲公司将其开发的“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何老三作为研发人员掌握全部源代码。
公司销售小王见该软件来钱快,遂与何老三合谋,偷偷注册了丙公司,后小王与何老三一同辞职经营丙公司。
他们共卖出七套装备。
甲公司发现后,将丙公司、小王、何老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02)
经法院调查,确认:
丙公司在未取得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出售软件,侵犯了甲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小王、何老三原均系原告甲公司员工,并签有保密合作协议,在还未离职的情况下,成立丙公司,于“竞业禁止”的情形。
二人均明知甲公司享有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许可,擅自牟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劳动合同法》24条规定了“竞业限制”: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
并约定离职后,保密人员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自己单干经营同类产品。
但公司应在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撕毁竞业限制约定。
(04)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
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05)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但意思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
一、竞业限制来源于约定,竞业禁止来源于法定。
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公司不能仅凭公司制度中竞业限制的规定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因此,公司需要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便于违约条款的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公司不能仅凭公司制度规定来让员工的违约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及利息归公司所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禁止是否成立,主要看公司董事、高管的身份。
如果员工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将其任职的职位列举为高管,且没有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受“竞业禁止”限制,但不得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按月支付。
如公司与员工约定工资中已包含补偿金,该约定为无效条款,员工有权继续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四、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竞业禁止属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
五、竞业限制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公司不能约定跳过劳动仲裁委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而竞业禁止纠纷可以。
(06)
“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仅是考察员工离职后的公司与原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为条件。
因此,若员工在违反竞业限制的同时,又出卖商业秘密给新公司,则原公司在要求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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