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银行·风控·合规”银行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重点分析
 
尽职调查网:先从FATF建议来看,FATF虽允许第三方代替银行对客户尽职调查,但最终责任还是须由银行自行承担,有几个重点值得银行在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时多加留意:
1.可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的范围
(1)识别客户身份(KYC)要使用可靠、来源独立的数据或信息;(2)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若有类似代持等法律安排,银行应了解最终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3)了解客户业务关系目的和真实意图的信息。
2.不能依托第三方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范围
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尽职调查,属于不能依托第三方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范围,因为针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是对客户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正在进行中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客户信息、客户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还须包括资金来源等信息吻合。
3.银行依托第三方时须满足的四项标准
(1)依托第三方的银行可立即获得委托事项取得的必要信息;(2)第三方须确保在必须时可以立即提供银行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所取得的身份证明和其他资料复印件;(3)银行应当确信第三方受到监督、管理或监测,并根据FATF建议采取措施保存客户尽职调查记录;(4)银行判断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某些第三方可被委托前,应参考所在地的洗钱风险等级。
4.当依托的第三方属于同一金融集团
如依托的第三方与银行本身属于同一金融集团时,须确保该集团已按FATF建议的第10、11、12条要求,采取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措施,并按建议第18条实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只要满足这些要求,银行就可以采取较简化的风险评估措施。
5.“依托第三方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并不适用外包或代理
根据FATF第17条建议的释义,所谓“第三方”通常是指已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并按自身作业程序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如果只是外包或代理关系则刚好相反,受委托的外包第三方机构只是按照银行要求的程序,代表委托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这样的程序很容易受到委托银行影响,丧失公正独立的立场。
本文一开始已说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也有类似规定,在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应符合下列要求(1)须证明该第三方已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障碍;(3)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银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银行本身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在银发[2017]23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反洗钱义务机构委托境外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须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洗钱风险状况,并作为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基础。
银办发[2018]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则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由此可知,对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人民银行与FATF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人民银行没有将依托第三方和外包、委托第三方两者进行区分。简单说,如果是外包和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那么尽职调查的程序来源于委托的金融机构本身,尽职调查的结果就应该和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尽职调查一致;但如果依托第三方,是第三方按自己程序进行尽职调查,结果可能与委托的金融机构需求存在不一致。


上一篇: 竞业限制调研报告 下一篇: 企业知产尽职调查怎么做?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Copyright ©2004-2022 鳌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217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