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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约定和履行中的特殊问题
 
竞业限制约定和履行中的特殊问题:
1、在职期间可否约定竞业限制?
一般情况下即便有约定,也很难符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因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存续。但可以建议公司将这一项目作为禁止性条款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2、可否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以股票、期权的方式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此,法律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设立的初衷来看,其相当于向被限制就业自由权的劳动者所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如果以股票、期权来支付经济补偿,不仅其实际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在补偿时间上也远远滞后于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不建议用人单位采用股票、期权形式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劳动者拒绝受领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拒绝受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无效,也不代表原用人单位默许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如劳动者拒绝受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要求其作出书面确认,或通过有效送达方式通知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或直接划转至个人账户,通过送达和划款的单据固定证据。如若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可以要求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来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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