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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被用人单位要求索赔近54万
 
上海商务调查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开始给付,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双方就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时,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至于用人单位为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才要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并不存在择业自由和生存权受到限制的情形,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主要是对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生存权进行补偿,而且劳动者在职期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属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因此,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案例直击现场
钱某与盘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浙杭民终字第1093号]
钱某于2009年进入盘石公司工作。2009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8日,钱某从事网美大客户销售总经理工作,月工资为125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对钱某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盘石公司支付补偿费的金额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09年10月9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仍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8日,月工资为12500元,约定钱某从事大企业销售总监工作。期间,钱某曾在网美公司处工作。2012年10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钱某在盘石公司从事销售高级管理类工作,月工资为18000元,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
2011年8月22日,钱某与王光现合股注册了杭州恒网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光现,钱某投资比例占90%,经营范围与盘石公司类同。2013年4月1日,钱某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盘石公司辞职,钱某、盘石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20日解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系对劳动者一方履约行为的补偿,而钱某经营同类企业的行为发生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即其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就存在违约行为,故钱某关于《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失效,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钱某、盘石公司就违反竞业协议违约金约定为钱某离开盘石公司前全年基本工资的50倍,金额过高。仲裁裁决对此进行调整为539100元,盘石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亦认为数额合理,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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