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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起涉竞业诉讼中,119起劳动者月工资不足2万,有调查发现保安保洁也涉诉
 
商务调查网报道,有管培生工作约一年后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被认定需支付违约金约40万元(相关报道:管培生工作一年离职,违反竞业被裁定赔40万 多人陷入诉讼,最高涉诉450万)。
武汉大学法学院有教授曾发表论文,阐述“竞业限制滥用”内容,提及有前台、保安、保洁被起诉违反竞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近期接受媒体采访也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侵犯劳动者择业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谁该被竞业限制?如何算违约?违约金怎么定?红星新闻记者对此梳理了多份案例、法院调研报告。
谁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参考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审查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理由提及,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是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交易相对人或者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谁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02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硕士研究生贾唯宇发表论文《反思与重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论文梳理了454份有效民事判决书,发现“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占比超70%,这其中又有77%为基层岗位员工,包括前台、保安、保洁等,“明显呈现泛化趋向。”
苏州中院曾发布《2018-2023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发现竞业限制主体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为主,208件诉讼中,劳动者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共178件。166起查明劳动者工资的诉讼中,119起劳动者月工资不足2万元。
调研发现,竞业限制主体审查尺度不一,“负有保密义务”概念的高度抽象性给审查带来了困难,119起案件中仅2起认定劳动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主要的审查思路包括基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事实、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分析认定劳动者可以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仅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竞业限制案件中的主体审查应当到达何种程度,是否需要审查劳动者接触的具体商业秘密,存在疑问。”
《财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提及,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侵犯劳动者择业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真正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有关保密事项的人员,一律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中,涉诉义务主体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主体呈现泛化趋势。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坚决依法纠正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主体过宽等违法行为。
谁和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最核心的判断内容是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也成为纠纷的一大焦点。
此前红星新闻报道,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怡然分析,“司法实践中,之前一般采取对比公司间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方式,也即形式审查,如果经营范围有较多重合,司法机关一般认定两家公司间存在竞争关系。近两年司法机关开始倾向于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具体考察公司的主营业务、客户群体、面向市场、员工新旧岗位的具体职责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曾发布“指导案例190号”,裁判理由中分析,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对用人单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裁判理由特别指出,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该案裁判要点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金如何确定?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一名应届毕业生成为管培生后,工作约一年离职,后被认定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约40万元;亦有月工资不足一万元的员工,竞业限制违约金超20万元。
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可能过高?上述苏州中院发布的白皮书中提及,法定最长期限和最低补偿成为常见约定内容,与之相对,约定违约金普遍偏高。
白皮书指出,违约金调整缺乏统一规则。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法律未作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参照合同法领域违约金调整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违约金进行酌减,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无法解决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91起案件中,法院就个案综合违约情节、约定经济补偿金额及实际支付情况、劳动者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违约金金额,“但其中各因素影响几何,均有赖于承办法官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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