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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调查-企业合规疑难问题解析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经过局部地域的探索与实践,自2022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本文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刑事合规整改机制的常见实务问题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刑事合规?
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企业以刑事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规范经营管理活动,主动预防和应对企业刑事犯罪。
当前全面推开的涉罪企业合规整改活动,企业刑事合规更侧重于已发生涉企业犯罪的,进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涉案企业通过向检察机关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以争取检察机关对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
二、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方机制是当前国内涉企业犯罪治理领域的成果,是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机制的具体方法,旨在实现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所以,第三机制的适用主体既包括企业法人主体,也包含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人主体。
参考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作为全国首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证券犯罪案件,涉罪主体王某某为自然人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办案机关对王某某所在的K公司及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兼顾整治个人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励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双重目标,同时在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案件如何适用合规改革方面作出有益探索。
四、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以认罪认罚为前提?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必备条件之一为“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但应当注意到,该机制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适用规则仍待完善。
参考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二: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中,S公司及雎某某犯罪故意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公安机关也难以再查明涉案轴承及包装的来源是否合法,案件久拖不决已处于“挂案”状态,亟待清理。最终该案适用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通过了合规监管考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及时作出撤案处理,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
该案中涉案企业虽然涉罪但不构成犯罪,因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具有刑事风险,有适用第三方机制进行合规整改的必要,但对于类似存在证据问题的涉罪刑事案件,也难以机械的要求其认罪认罚。那么,对于有合规整改意愿且有整改需求和能力的涉罪企业,如其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处,但对涉嫌罪名及处罚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应否一律不得适用第三方机制仍值得探讨。
五、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必然产生不起诉结果?
不起诉是涉罪企业希望通过刑事合规整改获取的有利结果,但检察机关将其视作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案件除不起诉处理之外,即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撤案,亦有可能移送法院审判。
参考《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六: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中,检察机关结合案发原因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推动第三方机制规范运行,综合考虑案情及合规考察效果,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及自然人从轻判罚,适用缓刑。
六、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必然对涉罪企业产生有利结果?
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而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未达到有效性标准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起诉的决定,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
七、向检察机关提起适用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机关是否需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暂无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第三方机制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议启动;二是涉罪企业主动申请启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颇有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与适用,由办案机关主动释明并询问涉罪主体的意见,是涉罪主体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而第三方机制虽然能够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样有产生类似的从宽处理的作用,但适用条件有明显的区别,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将其视作涉罪企业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之一,是否吸纳入刑事诉讼法尚未可知。
对于涉罪企业而言,第三方机制无疑是规避减免刑事责任的新出路,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主动建议适用第三方机制时,可预见涉罪企业主动申请的情况会普遍发生。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而非“应当审查”。据此对于涉罪企业申请被驳回的,暂时难以视作剥夺其享有的从宽处理的权利,检察机关甚至不需要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这显然不利于第三方机制的普遍推广与适用,有关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八、已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可否参考适用第三方机制中“有效性评估标准”提出有利抗辩?
显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是包括新建立和持续整改的有机统一。即:未建立合规体系的,应进行新的合规建设;已有合规建设的,应进行合规整改。
涉案企业在案发之前或案发后检察机关未适用第三方机制或主动申请又被驳回,但已然完成合规建设或整改的,请求检察机关参考按照第三方机制中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其企业合规建设予以评价并提出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等刑事合规抗辩的,显然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不相违背的。因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不仅仅局限为合规整改期间的“合规改造”行为,更鼓励涉案企业以及非涉案企业主动合规守法经营,实现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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