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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调查取证办法及证明标准
 
对于竞业限制纠纷传统的取证方法无外乎蹲点拍摄、电话询问、快递邮寄、社保信息查询、工商内档查询等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纠纷的间接证据,少数案件能获取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纠纷的直接证据属于偶然,没有可复制性。在腾讯公司诉潘韬竞业限制纠纷一案【(2019)粤0305民初16817号】中,腾讯公司通过公证拍摄劳动者频繁在工作时间出入竞对公司的视频结合劳动者入住酒店时以竞对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的酒店前台录音成功对抗了劳动者提供的第三方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发放记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值得我们借鉴。
【基本案情】
潘某在入职腾讯公司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时,双方进一步明确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竞业限制期限以原告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为准。
【取证思路】
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关键证据如下:
(一)经公证的跟拍视频、照片
证据内容:劳动者在上班时间频繁出入竞对公司办公大楼
(二)经公证的致电酒店前台录音
证据内容:劳动者入住酒店时以竞对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
【证据认定】
尽管劳动者以腾讯公司提交的跟拍视频、致电北京丽枫酒店录音资料为非法获取为由不予确认,但其未能就上班时间频繁出现在竞争公司办公地址、以竞争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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