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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签offer前,竞业协议了解一下?
 
大家好,今天来聊聊社会人的话题~ 各位如果已经开始投简历找工作或者已经找到工作,那应该或多或少听说过这个词:竞业协议。有不少公司会在入职的时候让员工签署,那么竞业协议到底是个啥?
竞业协议,通常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听起来有点绕,或者不好理解,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懂了:镇上有两家烧饼店,一家花钱从外地请了个厉害的烧饼师傅,于是生意很好,隔壁店看了很眼红啊,想挖这个师傅,于是跟师傅说这个老板给你多少钱,我给你开双倍!师傅说不行啊,这个老板跟我签了竞业协议,我要是去你那,我要赔好多钱。隔壁店一听要赔的钱觉得太多了,只好作罢不挖这个师傅了。
这就是我们常见的公司让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想达到的目的。很多小伙伴觉得这很合理嘛,别人花了人力物力好不容易请到的师傅不能这么随便挖走啊?先别急,慢慢往下看。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大家可以看到这里有两个关键信息,一个是限定对象:一般来说竞业协议都是用于限定公司中高层人员,避免他们的跳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其次是限定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竞业协议被滥用的情况,首先为什么公司喜欢让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因为这对于公司简直是血赚啊!因为公司往往会以总数一定的补偿金让你签订一个模糊期限或者直接24个月的竞业协议。
也就是说,只要协议启动,公司就可以恶心这个员工,协议的内容尽可能模糊,以便留下回旋的余地,这样即使诉诸法律手段,仲裁+一审=至少一年,仲裁+一审+二审=至少一年半。
在这个过程里,员工是否真的违反竞业限制已经不重要,恶心员工,去打拉锯战才是最重要的。员工是个体,一般的收入都是依赖加入公司后获得的薪酬,如果无法从事熟悉的工作,那么必然收入水平降低,同时还要付出时间精力,以及律师费去打官司,也未必能获得满意的结果(除非有其他的多元收入)。而公司是一个组织,即使同时和多个员工一起发生纠纷,也能正常运作,继续获得收入,继续将收入投入到支付律师费去解决、拖延纠纷,直到员工妥协。
所以,有的公司才会只要你入职都要签竞业协议,无论是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少给赔偿金,甚至明确给出低于市每月最低收入标准的金额协议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可能苛刻员工,对限制范围尽可能放大且模糊。然后是否启动这个协议就看公司的想不想拿捏员工,员工尽管去通过法律手段,公司损失的最多是固定的金额,不影响公司收入。
那一般公司都是怎么发动竞业调查来发现员工违背了竞业协议呢?那可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据《财经》调查,互联网大厂进行竞业禁止调查的手段,主要有以下 5 种:
寄快递或假装快递员,向竞品公司给前员工寄送包裹,在前员工签收时录下全程视频;
调前员工的社保记录;
询问竞品公司的前台等员工,或直接打匿名电话向本人证实。“请问你是/这里有xxx (title) 吗?”,如果得到确定回答,这份录音会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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