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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期间加入快手,字节这位女高管赔了378134元!
 
前段时间,笔者给大家公开过这么一个案例。
深圳某大厂一HR实名向公司与笔者举报自己同公司前男友在工作期间偷拍多位女同事裙底的事。
事发至今也有一段时间了,事件也有了后续结果,给大家汇报一下。
该公司已将两名员工全部都开除了!
雷厉风行”!
这就是“中国式”处理问题的方式,不解决问题,直接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好了,回正题。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字节跳动与快手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xx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字节跳动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任xx向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税前)85952.88元;
2、任xx向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29 764.4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任xx负担。
事实和理由:
任xx于2015年3月7日入职我公司,担任高级商务经理职务。
2019年12月24日任xx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于2020年2月3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2020年2月2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6个月内,任xx不得到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竞业限制协议附件中明确了竞争单位名单,其中包括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

任xx离职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其足额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任xx违反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其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我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任xx辩称并诉称:
我于2015年3月7日入职字节跳动公司,岗位为高级商务经理。2020年2月2日在字节跳动公司的要求下,我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于2020年2月3日离职。离职后,我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从事任何与字节跳动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字节跳动公司的调查,按照其要求提交了承诺书、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
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视频和照片均不足以证明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我在离职后为了避免未就业状况和社会脱节,通过参加私享会了解快手电商在销售领域的销售模式,而并不是为快手公司工作。
字节跳动公司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连续数日对我进行跟踪拍摄,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其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视频、照片均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退一步而言,如果上述证据被法院采纳,进而认定我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只能证明2020年7月15日之后我存在违约行为,字节跳动公司要求我返还2020年7月15日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字节跳动公司要求我按照税前标准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缺乏法律依据。《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我要求法院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减少。
字节跳动公司针对任xx的起诉辩称:
经我公司调查核实,任xx于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7日,7月30日均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其对工作日频繁出入快手公司的行为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公司有理由相信任xx系在为快手公司工作,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调查:
经查,任xx于2015年3月7日入职字节跳动公司,岗位为高级商务经理,2016年4月13日任xx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商誉和不竞争协议》,2019年4月1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xx因个人原因向字节跳动公司提出辞职,2020年2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2日字节跳动公司(甲方)与任xx(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范围,竞业限制期间,员工不得加入,从事、参与或运营或控制或参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和/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协议第1.2条约定,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其中包括: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或单位。协议第3.2条约定: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将按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经济补偿金额税前为14 325.48元/月,经济补偿从员工离职后的2020年2月4日开始计算,每月支付一次,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补偿金,首笔补偿金将于2020年3月10日前发放。
任xx从字节跳动公司离职后,字节跳动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任xx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合计 78 134.19元(税后)。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任xx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上述主张其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59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公证书载明,国信公证处依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对相关视频、照片的下载打印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所附视频文件、照片显示:一女性在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7日、7月30日办公时间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字节跳动公司主张视频、照片中的女性即为任xx本人。
任xx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认可在上述时间曾进入过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其主张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其并无工作单位,视频中显示的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等时间点,其进入快手公司是参加私享会,了解快手电商在销售领域的销售模式而非为快手公司工作,就上述主张其向本院提交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收入纳税查询明细截屏图、嘉宾证、《快手电商宝典》讲义文件、《快手商业私享季》讲义文件等证据材料。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显示: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任xx的社会保险由北京发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缴纳,任xx主张上述期间其没有工作,社会保险系由上述管理公司代缴。
字节跳动公司对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不能证明任xx的实际任职情况。收入纳税查询明细截屏图显示: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任xx应纳税收入范围内,仅有字节跳动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税,任xx主张纳税情况可以印证其在竞业限制期内没有工作。
字节跳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需要用人单位申报,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记录不能证明任xx未到快手公司工作,反而能证明任xx逃避个税缴纳。
嘉宾证中未无嘉宾姓名信息,嘉宾证正面印有“快手”标识,载明“共生共赢 快手商业私享季·北京”;嘉宾证背面载明“活动主题:共生共赢快手商业私享季,活动日期:2020年7月-9月,活动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B座”。《快手电商宝典》讲义文件、《快手商业私享季》讲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快手电商在销售领域的销售模式的介绍和产品推介,任xx主张上述讲义文件是其参加私享会时获得的会议资料。字节跳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其表示嘉宾证没有姓名记载,讲义文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任xx的主张。
法院认为:
字节跳动公司与任xx于2020年2月2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任xx在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快手公司工作或任职。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任xx认可在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7月24日、7月27日、7月30日办公时间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其主张进入快手公司是参加私享会,了解快手电商在销售领域的销售模式,而非为快手公司工作,就上述主张任xx提交了嘉宾证,《快手电商宝典》讲义文件、《快手商业私享季》讲义文件等证据材料,但嘉宾证上并没有受邀嘉宾姓名的记载,任xx未举证证明快手公司召开私享会的具体会期日程安排,比如快手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通知等,亦未提交如参会登记信息,参会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仅依据讲义文件、嘉宾证并不能有效证明任xx的主张。
任xx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记录、收入纳税查询明细截屏图虽未体现快手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信息,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与任xx的工作、收入情况之间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任xx的主张。现任xx提出的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多次进入快手公司的办公场所只是参加会议的主张,缺之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根据其在工作时间频繁进入快手公司的事实,本院对干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任xx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快手公司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任xx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任xx提出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要求予以减少的抗辩意见。鉴于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任xx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任xx在字节跳动公司的任职年限、薪资水平以及竞业限制期限、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任xx向字节跳动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8134.19元;
二、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
三、驳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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