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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廉洁调查工作之--线索分析与调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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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谈了发现舞弊线索的途径,本文接着说:线索分析与调查准备。
线索分析
启动调查工作前,对舞弊线索,应做细致分析和判断。分析舞弊线索,坚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分析舞弊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还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舞弊行为的性质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调查取证的要求、方法以及人员、财力等资源匹配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公司对舞弊行为调查处理的底线要求,也对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不同角度的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某公司A分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私刻该公司公章,并使用该假印章(某公司公章是椭圆形的,假公章是圆形的)与客户B签订了有关费用、返利等业务清算的确认协议。后A分公司财务人员与B客户对账时,发现该盖有假印章的协议。财务人员将该线索移送总部,公司高层指示法务人员介入调查。
法务人员启动调查前,做了如下简要分析:
1. 能否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其中犯罪构成主观要件,通常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为了营利,或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实践中,达成刑事立案,除了要查明私刻印章这一行为的事实,还要核查是否造成公司损失、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益等。
2. 能否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查明李某存在私刻公章的事实,公安机关可作出对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3.能否合法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李某被追刑事责任,公司当然可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若李某被行政处罚,则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来认定。
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做了如下补充约定: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乙方涉嫌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3.因触犯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因此,若李某被行政处罚,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李某私刻印章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也未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也未对“私刻印章”认定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能否合法解雇变得不确定。对于公司的底线要求——不支付任何补偿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变得不容易达成。
这时对调查取证就会提出更高要求,起码要往达成行政处罚的目标进行(实践中,通常应按照刑事证据标准进行取证)。
人力配置方面,调查人员至少需要两人以上,且主办人员应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不同法律关系有较清晰专业判断。
财力配置方面,异地办案,应对调查人员的差旅食宿给予保障支持。
其他事务支持,日常工作事务尽可能安排其他同事分担处理等。
调查准备
对舞弊线索综合分析后,形成核查方案或方向,并作调查准备:
1. 明确核查任务
如上述“李某私刻印章案”
第一,核查私刻印章事实,包括“谁私刻”、“啥时私刻”“在哪私刻”、“在哪使用”、“原件现在哪”、“是否还私刻其他印章”等。
第二,核查公司是否受损,具体如协议内容所确认的公司承担的费用、返利是否应该支付,是否已经支付。
第三、核查李某是否获利,李某是否通过确认协议骗取B客户财物,是否通过确认协议向B客户输送利益而或取得回报,是否通过确认协议侵占了公司财产等。
2. 建立工作小组
涉嫌刑事犯罪,应建立两人以上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主办人员须具备较丰富的实战经验,有较强的谈判技巧、临时应对等综合能力。
重大案件还要同时成立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主要负责为案件查办提供支持和集体审议;工作组负责实施,可以吸收法律合规、财务、人事及相关业务部门员工参加。(姜先良律师主讲的《企业舞弊风险点、反舞弊工作流程和取证方法》的观点)
3. 其他事项准备
包括收集被调查人员的人事档案,了解被告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
收集被调查人的人事档案时,要防止泄密。一旦行动泄密,可能会造成调查工作的被动。有一次,异地办案,未提前准备被调查人的人事档案,后让公司其他同事收集邮寄,由于没有做好沟通,公司同事将档案资料直接快递至被调查人所在分公司,导致办案人员的行踪提前暴露,造成后期取证核对被动。
办案人员对每个行动细节,都需保持小心谨慎态度。如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舞弊人员级别为高级经理,我们在向人力资源部门调取人事档案时,没有直接单独调取该高级经理的档案,而是同时调取了包括其在内的十几名业务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做到被调查人身份保密。在接收档案资料时,人力资源部门同事惊讶道:“这么大的窝案呀!”
分析了解被调查人员的家庭成员情况也很有必要。笔者办理一起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中,通过该员工的配偶姓名,核查到以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一家经营范围高度相似的公司,后经核实,该家公司为该舞弊员工设立。
面谈时,通过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突破,或也能有所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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