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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单飞”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
 
南京员工竞业调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商业机密,并降低员工离职后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南京某公司原股东,无视签过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原公司同一栋楼里开了家相同的企业。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原公司经判决获得了 4 万赔偿。
2019 年 3 月,谢某、王某、肖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共同创办了某健身服务公司。公司成立不久,肖某突然提出要离开公司,大家商议同意肖某 " 单飞 ",但是股东们协商后约定,肖某不得在原公司附近 5 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类型经营场所,违约则赔偿原公司 10 万元,谢某、王某、肖某在约定文书上签了字。
令谢某、王某气愤的是,肖某离开没多久,真的在原公司同一楼里设立了一家新的健身服务公司。谢某二人认为肖某的行为违反了先前的约定,侵害了某健身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10 万元损失。
肖某在庭审时辩称,之前的约定内容无效,这种竞业限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理由让他赔偿 10 万元。
鼓楼法院认为,双方在健身服务等方面存在重合,且两公司的经营地址位于同一楼宇。肖某担任新健身服务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竞业行为的影响,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为 4 万元,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肖某赔偿某健身服务公司 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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