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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能再这样用了!
 
商务调查网: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具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小编将重点进行了梳理,请大家仔细查阅!
划重点!!!
一、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单位或个人身份存疑的,进行尽职调查。
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机构办理以下业务,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个人银行账户存取超过这个数,要严查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五、保险公司,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和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六、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金融机构应当从六大方面审核
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时,应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因素。
八、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
(二)通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三)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分析;
(四)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
(五)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风险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九、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此次《办法》的出台,一言以蔽之,是为了反洗钱。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深圳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
毫无疑问,反洗钱力度在升级。
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同时,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对该金融机构出台的办法,其实关注点并不完全在反洗钱上,而是想到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是,疑似虚开的发票,购销双方采用的是大额现金收付结算,且经常是通过相关自然人的账户办理款项存取。
现金收付是真是假,难以取证查实。3月1日金融机构全面落实这项制度之后,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可以通过向银行协查现金收支情况,来解决取证难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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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
禁止用于经营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其中提到,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实早在6月份征求意见稿中,已经点出了POS收单“一机一户”加强管理的相关内容。本次正式文件更多的是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的一些补充。
新规主要补充内容:
1、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收款码线下面对面没被禁用)
2、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
3、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性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缴纳税款等。
文件要求2022年3月1日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此外,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主要针对频发的跑分、赌博、电炸等违规行为);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
日常消费中,扫码支付等支付方式已不鲜见。以后企业再想把个人微信、支付宝等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收款活动中,将会难上加难!平时截个图打印出来放在公司、工作室或者店铺里就可以收款的二维码,以后都不能用了,如果说你确实因为一些特殊的合理经营需要用个人收款码,那需要先向条码支付服务机构申请白名单,同时还限定你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额;
该文件一定程度上加强支付监管以及商户入网管理,能够很大程度的规避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盗用账户资金、通过个人收款码隐匿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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