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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和特邀检察助理制度
 
商业调查网报道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应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委员直言检察监督在公益诉讼中受阻,应明确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并要求被调查对象有配合义务。
与此同时,还有委员呼吁尽快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让更专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起诉等环节。
应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委员表示,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的规定不系统、不完整,不利于调查核实的落实。”李钺锋委员直言,目前检察机关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90%以上都是通过诉前程序提出,以督促纠正意见解决。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支撑,检察人员在在诉前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时,无法做到深入细致,或者调查核实遇到阻力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为此,李钺锋建议在草案第2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王刚委员也持赞成意见。他认为,草案第2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就必须先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只有把违法主体、情节、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等情况搞清楚,检察监督才具备事实依据基础和针对性、有效性。”
李钺锋同时建议明确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他表示,不少检察院在调研中反映,调查取证难问题逐渐凸显,存在被调查对象抵触、躲避,甚至对抗的情况。
“权力和义务应该是相统一的。”徐显明委员亦认为,赋予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的同时,就应当赋予相关人员予以配合的义务。
建议明确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明确要求:要探索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
徐显明委员认为,应当把这项探索写进草案当中,“主要考虑到公益诉讼的问题,例如环境公益诉讼,法庭上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来行使检察职权,这样有利于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权,最终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李钺锋委员建议应明确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法律身份。“目前由于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缺乏法律支撑,基本都是在庭下提供咨询意见,无法随检察官参加办案或出席法庭,参与案件的程度有限。”李钺锋说。
在他看来,实践中一些案件的专业性更强,复杂程度更高,需要更专业的人员参与到案件审查、起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中,这样才能发挥专业人才辅助办案的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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