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药品网络经营尤其是网络餐饮经营迅猛发展,成为监管执法的突出和难点问题。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具有不同于传统取证的特点,其虚拟性、隐蔽性和远程性对监管执法的调查取证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笔者对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方式和策略进行简略分析。
调查取证原则
查处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以下取证原则。
取证合法性原则
取证合法性原则,是指对网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必须具有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程序,取证手段合法,取证目的合法,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取证规范性原则
取证规范性原则,是指取证应当遵循执法程序规范、证据调取规范、执法文书使用规范,不存在执法程序的瑕疵,避免执法不规范造成案件定性和量罚陷入窘境。
取证科学性原则
取证科学性原则,是指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客观规律,根据证据的特点在合适的取证时机采取不同的取证方法,坚持科学取证。对于容易伪造、隐匿、毁损、丢失的证据,如涉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交易记录类的易变证据,应当在现场检查时提取;对于不易伪造、隐匿、毁损、丢失的证据,如主体资质等证据,可以提前核实或者允许事后提交。同时,注重采取传统取证方法和科技取证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在采用传统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方法的基础上,及时采用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网页截图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应注重采取现场取证方法与远程取证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在采用传统调查取证方法的同时,适时采取网页取证、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调取交易记录、调取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远程取证方法。
取证有效性原则
取证有效性原则,是指取证应当注重证据的效力,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充分、有效。各项证据之间协调一致,相互印证,能够多角度、全方位证明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