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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这类案件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一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客观存在的证据。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客户档案、原料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底牌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图纸,也可以是实物。
二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的证据。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自身开发而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转让而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所有权人是合格的申请人,即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的人则不能主张权利。那么仅有使用权的证据,能否主张权利,一般认为对于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对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如果所有权人不主张权利,使用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三是保密措施的证据。这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也是权利人永久地占有该商业秘密的前提,没有保密措施,就无秘密可言,也就不可能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地位而取得竞争利益。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筛选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资料的复制和销毁等规章制度。二是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提出保密要求。三是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四是保密约定,即权利人与特定的对象订立保密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等等。保密措施的举证是否到位,以“适当”为准,一般应掌握这样的原则:权利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保密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明确自己具有保密义务。
四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价值性的证据。即表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是完整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抽象的概念。
五是侵权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实施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列举的四种侵权行为的一种或几种。
六是侵权范围的证据。主要是表明侵权范围大小,如产品市场范围,商业秘密扩展程度的证据,以确定处罚的幅度。
七是主观过错的证据。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前三种侵权行为足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里说明的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举证,主要是指第三人对获取、使用、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来源不当。
被申请人抗辩举证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曾了解商业秘密,如曾是管理、使用、开发原告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侵权产品与其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够以下证据:1.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同的证据,及证明其未使用或披露与原告相同的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来源合法的证据。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被申请人如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以上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合法使用的证据,则可根据有关认定被申请人侵权行为成立。
如何形成外围证据链?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不承认其存在侵权行为。仅凭案发现场发现的证据,难以证实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也能认定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为此,应结合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快递单据存根、客户名单等证据,顺藤摸瓜地对证据上体现的关联单位进行外围调查,调取关联性证据,使原本孤立的事实证据之间得到相互印证,就侵权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怎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在现场检查时第一时间重点提取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便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初步判别,并尽快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批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为充分运用新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对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关的工具、设备、产品等物品应从速扣押(查封),防止当事人擅自调换、转移、损毁关键物证。
办案实务
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现场检查
----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8年7月11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四川某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四川盛杰低温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在某社区从事液氮冰淇淋机和液氮罐的生产。
经调查,当事人系由王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在此之前,王某原为权利人的生产部经理,陈某原为权利人的营销人员。二人在职时与权利人均签有《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和《企业商业秘密竞业保密协议》,这些协议将涉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图纸和技术文档纳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员工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且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为此权利人每月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费各150元。
现场检查查获的署名为权利人的72份图纸,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该72份用于生产液氮罐,液氮冰淇淋机的图纸,属于权利人所有的商业秘密。对此鉴定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承认这些图纸是其离职前带走的。案发时,由于当事人尚处于试生产阶段,还未有制成品对外销售,因此尚未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评析提要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信息涉及很多的专业知识,这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而言,往往是认知中的盲点,易导致证据收集时疏忽,而使案件查而无果。本案为防止出现这一情况,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做了周密的准备和部署,取得很好的效果。
评析
现场检查时收集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但这一现场检查不同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现场检查。它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涉案的技术信息的特征、内容和载体有所了解。因此实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检查的方法都很有学问。本案的亮点,在于准确有效地组织实施了现场检查,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现场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该局接到举报后,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而是通过两天的观察,准确地找到当事人的生产地点(当事人既不在其登记注册地。也不在权利人举报的某社区4组63号),这样就避免了因现场检查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的打草惊蛇,而可能造成了关键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灭失的风险。
二是,现场检查的重点明确。由于涉案的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因此现场检查的重点是各类技术信息的载体,包括图纸、资料、文档等,同时关注相关的制成品、半成品和财务凭证。这样一次检查,就准确地获取了全部关键证据。
三是,现场检查后的后续措施给力。包括委托鉴定、征询当事人鉴定异议、提取相关保密协议等。这些既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又证明了当事人违反与权利人保密的协议,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启示
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很多技术的障碍,其中无法准确地收集到涉案的具体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便无法证明什么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往往是造成案件查而无果的原因。
本案通过外围摸排,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准确找到当事人的生产地点,进而围绕检查的重点,有效地组织实施了现场检查,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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