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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实务审查的几个问题
 
一、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
(1)工资、社保、个税等证据证明较为直接,但实质上该类证据很难获得。在仲裁或者诉讼阶段可以要求裁审机构调取,但公司要先获得初步的证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
(2)公开渠道。如完全公开的途径,如新闻、工商信息、公司网站等方式;或者非完全公开路径,如公司宣传册、朋友圈、名片等信息。
(3)主动调查。主动调查需要注意是否侵犯员工隐私与个人信息。
二、新旧单位的竞争关系的认定
(1)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由于实务中经营范围登记较为广泛的情况,经营范围往往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举证责任方需要进一步说明两家公司的竞争关系。
(2)劳动者实际岗位、工作内容。
竞业限制的内容主要是员工不能在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企业之间竞业,而未针对具体岗位。因此,虽然员工在两个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的是不竞争的岗位,但是从企业的竞争地位看,倾向于认定该员工仍然构成违约。
三、亲属的竞业行为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言,合同不约束员工亲属。实务中一般通过判断员工是否有通过亲属参与实际经营的行为。
四、员工违反报告义务
员工仅仅违反报告义务,难以认定员工违约,但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在酌定违约金时可能纳入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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