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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算?
 
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法律程序。竞业限制纠纷时效应当如何计算,起算点如何认定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算?
律师认为以竞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默认起算点是更合理的。因为,以劳动合同解除作为起算点时,可能出现竞业限制期限还未届满但仲裁时效已过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两年,如果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那么后一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内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这是不合逻辑的,也侵害了单位的诉权,为此,从这个角度讲,以竞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默认起算点更为公平。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法院会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进行审查,当知晓之日不能确定,法院并不会明确说明起算点是什么,而是通过默示的方式,结合两个时间点进行一定合理性判断和裁量,确定时效是否超过。
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现有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表明,腾讯上海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为徐某某办理了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的网上退工手续,某某公司随后为徐某某办理了招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的用工手续。腾讯上海公司还提供了徐某某2014年5月工资明细,并作出合理解释以证明结算徐某某工资至2014年5月28日止,故腾讯上海公司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在徐某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腾讯上海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28日解除。双方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两年,腾讯上海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
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时,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算?
律师建议公司在发现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时,及时保存知晓员工违反义务行为的证据,以在争议中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但在已超过知晓之日一年的情况下,时效存在争议,不要在庭审中自认知晓之日,可以以时效应从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作为抗辩。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单位应当及时发出通知离职员工要求停止侵权,而不是只向相关方发出,即阻却时效的方式要正确。
尽量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一年内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仲裁的准备,如果确实超过时间的,应当就时效起算问题进行证据梳理,收集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和阻却时效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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