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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审查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虎丘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监督支持辖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J公司因销售带有“木桐宏杰”标识的红酒而被L公司举报,后者是“木桐”、“木桐嘉棣”、“木桐传说”、“木桐传奇”商标的持有人。原来,案外人G某于2015年10月获得“木桐宏杰”商标,并于2018年2月授权J公司使用,但该商标因与 “木桐”、“木桐嘉棣”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宣告无效。但直至2020年6月,J公司仍在销售带有“木桐宏杰”商标的红酒。
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对J公司作出没收涉案红酒、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J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虎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虎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意见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作为我国最早的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不仅是苏州经济的重要增长极,还成为长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攀升。
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虎丘法院早在2009年就成立知识产权庭,并入选全省首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试点法院。2011年4月,虎丘法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近年来,虎丘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司法保护职能,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社会创造力、优化区域发展软环境,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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