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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权利之三——调查取证权
 
前两期,我们和大家分享了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这一期我们为大家讲解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所谓调查取证权从广义上来讲包括调查取证权(狭义)和申请调查取证权。
一、 调查取证权
1、 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 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1)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不仅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
(2) 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3、 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1) 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则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
(2) 律师提交材料: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
(3) 向服刑犯取证时,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罪犯属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二、 申请调查取证权
1、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2、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1) 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取证,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2)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该同意。
(3)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3、 辩护人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此时:
(1) 辩护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2) 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4、 注意事项:
(1) 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2) 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检察院、公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即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综上,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只要通过有力的论证支撑才能获得案件的胜利,所以明确、保障辩护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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