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商业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
廉政合规调查
尽职调查解决方案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EN
资讯中心
商业秘密权利的两大限制解读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要受到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受他人权利的限制指基于商业秘密平行共有的存在,权利主体并存,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排斥其他所有人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在特殊情况下也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正文】
第一,同一商业秘密可有不同的权利人。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受他人权利的限制体现在:当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独立研究开发、创造出同一商业秘密,成为新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享有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其商业秘密,成为新权利人,享有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通过与自己订立许可合同而使用、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从公众己知悉的秘密中得知或发行物中获取商业秘密。
第二,商业秘密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行使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行使商业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知悉人可以对该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不视为侵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得为犯罪或违法目的而研究开发、使用商业秘密。如企业利用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知情职工有权披露其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利人开发、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不得有欺骗、失实的行为。
上一篇:
我国纺织服装碰到哪些贸易摩擦?
下一篇:
商业秘密保护之“侵权行为的认定”
Copyright ©2004-2022 鳌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21735号-1